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镇**街**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3月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清徐县公安局徐沟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晋A****1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迎泽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在查获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抗拒执法,拒不配合民警正常的执法工作。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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