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1028101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街道办事处**路**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5时53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因为了要接其岳父到县城看病,驾驶豫QQ****小型轿车沿张南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6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抽血现场照片、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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