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67********,汉族,专科毕业,党员,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7日,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甘KH***2的小型轿车,由碧口镇上街驶往中庙方向,19时15分许,行驶至兰渝线664KM+200M(碧口镇汽车站路段)处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刮擦,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21时25分,经酒精检测仪检测,孟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21时45分,依法抽取孟某某血样,委托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34号鉴定意见书结论,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诉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一人受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文县。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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