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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孟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内街红绿灯西侧路口处,与前方武某某驾驶的正在停车等待信号灯的苏CD****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武某某的车辆损坏。2020年1月17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认定: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16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孟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2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孟某某)》等书证;

2.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一飞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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