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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孟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号楼**单元**室,**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时52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文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学路与新城街交叉路口处时,撞到路中间的移动红绿灯,致车辆及移动红绿灯损坏,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3.6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及抽血过程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让过路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唱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9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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