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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号,住曲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15时多,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燕线由东向西行驶到曲阳县燕赵镇**移动公司门前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行驶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孟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0.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高某某因受外力作用,致使骨盆多发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假体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肩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25cm2,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孟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敬合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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