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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冀J01***号小型客车沿海天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兴县高速口东路段时,与对向杨某某驾驶的鲁MAK***、鲁MEE***挂号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黄骅法鉴中心鉴定:被告人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桂萍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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