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村一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 5日14时57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临牌豫B*****小型货车, 沿兰考县闫楼乡薛店村至宋庄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宋庄村十字路口南200米处, 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 因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重大嫌疑, 执勤民警遂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检测, 孟某某拒不配合,后将孟某某控制至固阳医院对其采血送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 鉴定意见为:送检孟某某血样(w4180455)检出乙醇,含量为210.0mg/100ml。被告人孟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车辆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孟某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同步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血醇含量、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和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瑞杰

靳炳乾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