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69********,汉族,小学肄业,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南阳市长江路中段小梁庄**号(户籍地:南阳市唐河县毕店镇西古城村邵庙**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A7***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独山大道与光武路交叉口南200米处行驶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3.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驾驶证及行车证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及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太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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