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D****的**牌小型汽车,沿河南省杞县**乡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河南省杞县**乡**村十字路口处时,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83.5mg/100ml,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酒精呼吸测试照片、人车合一照片等相关物证;2、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兆伟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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