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杭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杭州市上城区**公寓**幢**室。曾于2008年6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H****号凯雷德牌小型越野客车上道路行驶,当日21时0分许,其驾车在本市西湖区文一路由西向东至保业路口时,与同向前方停车等候绿灯放行的候某某驾驶的浙AT****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二车受损及浙AT****号车内乘客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后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75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案,联系手机号1360680****。
2.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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