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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牙克石市****区**号楼**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10分,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125型两轮摩托车,沿海拉尔区呼伦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远津风景F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宏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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