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身份证号码62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清水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27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和一起的倪某、姚某某在清水县******附近的一家“罐罐茶”喝酒,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就驾驶牌号为甘E*****的小型汽车从清水县**路出发,进入**路准备前往清水县**广场,当车辆行驶至清水县**路附近路段时,被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其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带孟某某在清水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液备检。

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孟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84.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无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保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2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