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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孟**,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6时14分许,被告人孟**酒后无证驾驶轻便三轮摩托车沿本市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0国道火葬场东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结果;2.证人郭**证言;3.被告人孟**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盈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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