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海**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现住湟源县**镇**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湟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20时45分,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青BZ****号小型轿车沿纳巴线由北向南行驶至0公里加5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由谢某某驾驶的青E1****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孟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湟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者莉
检察官助理 崔子靓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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