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711******,汉族,小学肄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委。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2时14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挪用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牟平区东关路由北向南行至东关路与雷神庙大街路口处,与沿雷神庙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相撞。被告人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现场勘验笔录;有视听资料;有证人杨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萌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刑事拘留于牟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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