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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某某某某村委某某组,现住确山县某某某某街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号,被告人孟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豫Q*****号小型轿车,沿确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至某某组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庄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娜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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