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嘎查**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D****号小型轿车沿**嘎查通往**苏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公里处,与相向而来的由图某某驾驶的蒙DP****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1.4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2923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波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12月0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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