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小轿车在莫旗尼尔基镇佳合春天A区大门北侧附近行驶后被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58.87mg/100ml。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检察员:王芳媛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住莫旗**镇**街**号。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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