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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521231977********,鄂温克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旗人,现住莫旗**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4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小轿车在莫旗尼尔基镇佳合春天A区大门北侧附近行驶后被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58.87mg/100ml。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媛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住莫旗**镇**街**号。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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