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初中毕业,许昌**有限公司普工,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3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5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自许昌市示范区**路与**路交叉口行驶至许昌市示范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4.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某某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许昌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5********)。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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