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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纳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纳雍县公安局已于2020年4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贵F******路**委**路发展大道路口县珙桐大道后寨村往纳雍县中医院方向行驶,当日21时46分,当车行驶至新径路纪委门口至新径路发展大道路口50米(小地名:纪委路口)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5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孟某某带至纳雍县新立医院进行抽取血液样本送至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定性定量分析,根据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20]225号鉴定文书,其鉴定结果为254.6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相关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永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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