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张家口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住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冀G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赤城县京环线558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档案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照片、归案情况说明;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桂亮
检察官助理:陈星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所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1366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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