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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705******,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乡**村**,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村**组。2007年因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而被白塔交警大队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24 日18时30分许,在宏伟区天井园小区62-4-2号门前,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2****号小型轿车,由于操作不当与被害人蔡某某所有的房门相撞,造成被害人蔡某某的房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6.54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经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抽血登记表及照片、交通事故和解书、谅解书、收款收据、网上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鸿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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