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曾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于2015年8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强奸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苏C3****轿车上道路行驶至花园路与邳新路交叉路口金水尚国际酒店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孟某某静脉乙醇含量为185.9mg/100ml。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定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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