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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双辽市**治保**,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长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吉C****5轿车,从长岭县新安镇回双辽市茂林镇先进村的途中,在长岭县新安镇交界村的公路上,被长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安镇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月8日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147.95mg/100ml,为危险驾驶。2019年时11月19日,接到电话通知后,孟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三)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孟凡胜,男性,1982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20405163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双辽市茂林镇先进村治保主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茂林镇先进村一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凡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长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孟凡胜酒后驾驶吉C6Q275轿车,从长岭县新安镇回双辽市茂林镇先进村的途中,在长岭县新安镇交界村的公路上,被长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安镇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月8日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147.95mg/100ml,为危险驾驶。2019年时11月19日,接到电话通知后,孟凡胜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三)被告人孟凡胜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凡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孟凡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凡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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