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梨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鸡西市******,住鸡西市********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黑G****9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鸡西市**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二道街防疫卡点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179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婕

检察官助理:孙 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