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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刑事速裁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曲阜市**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4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鲁H9****号小型轿车,沿新泰市楼德镇徂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路口时,被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孟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6mg/100mL。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在现场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被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菅本茂

                                检察官助理:田希勇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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