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村**学校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0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证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9月08日08时12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含量为:216.0mg/100ml)驾驶“比亚迪”牌蒙AB****号小型轿车,沿昆区阿尔丁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乌兰道交叉口北5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张某某驾驶的“吉利”牌蒙BZ****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 鉴定意见被告人孟某某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其血中乙醇浓度为216.0mg/100ml,系醉酒。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在驾车前饮酒的事实经过。
4、 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孟某某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该起事故无责任。
5、 书证被告人孟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 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孟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7、 书证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文贵
检察官助理:高腾宙
2020年12月04日
附:
1、 被告人孟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村**学校附近,联系电话:138472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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