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四轮车行至本市安广镇富贵天成小区西侧胡同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7.4mg/100ml。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孟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洁兵
(院印)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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