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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镇**村**社,住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桦甸市磐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顺检车线前,与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沿磐桦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吉******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孟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为216.1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月3日,经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孟某某取得了崔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尹某某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哲

2020年6月5日 

附:

1. 被告人孟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 案卷材料1册。

3. 光盘1张。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相关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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