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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住吐鲁番市高昌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02时2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K*****的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高昌区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东环北路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孟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世磊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已取保候审,住高昌区******

1.​ 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1.​ 起诉书8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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