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家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50分,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陕D****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楼观新镇坤坤超市门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坤坤超市门口时,与左侧同方向杨帆驾驶的陕D****F号小轿车右前角发生刮擦,致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周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双方进行呼气式血液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孟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212mg/100ml,杨帆为0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39.63mg/100ml。周至县公安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人孟某某全责,杨帆无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结合被告人血液内乙醇含量、醉酒后交通肇事,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检察官助理:寇沁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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