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2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蒙A*****的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辅路由西向东行驶昌兴众合汽车园区门前,被民警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23.46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血液检验样本采集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其他证明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现场图、位置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燕
检察官助理:贾子心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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