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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90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901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十里**村**号。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持B2E证驾驶鲁******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平度市红旗路右拐进入平度市**街道办事处**村南北路防疫卡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4mg/100ml。

2020年2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孟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孟某某的到案情况及其身份情况;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及经过;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7.4mg/100ml,属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夏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_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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