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4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街道**路**号,现住成武县**楼**村**楼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5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黄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成武县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成武县公路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录: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8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楼**村**楼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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