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乡**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4时32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广本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安澜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台高速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0±6.4mg/l00ml,达到醉酒值。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鉴定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青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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