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1月4日被原莱芜市交警支队城区大队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4时32分,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验,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0±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霄
检察官助理:张聪聪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56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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