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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聊城市东阿县**街道****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饮酒,当天17时6分许,孟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村出发,沿10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4±5.7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孟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孟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但系无证驾驶机动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丽

检察官助理:李琼

(此页无正文)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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