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2********,汉族,中专文化,**酒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住南宁市青秀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H号小型客车上城市道路行驶,沿开泰路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开泰路凤岭南路口公交站附近时,孟某某因精神不佳停车在路边后,在车内驾驶座上睡觉。经匿名群众报警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孟某某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仙葫院区提取其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检验,案发时孟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2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及到案经过、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信息查询结果及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乙醇定量鉴定报告书;4. 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笔录、案件照片、卡口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检察官助理:苏祺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秀区**路**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8154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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