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9********,汉族,中专文化,廊坊市**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苑**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汽车沿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如家酒店门前时与佫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佫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佫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8.53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佫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佫某某的陈述;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国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0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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