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宿舍**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苏CY****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徐州市东三环高架快速路行驶,至三环北路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7.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普普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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