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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孟某某,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东台市**镇**村。被告人孟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6月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侯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3时13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4****小型轿车沿东台市三仓镇沙灶村农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灶村六组80号时,与该院内建筑物碰撞,发生单方事故。后被告人孟某某让万某某顶包,自己离开现场。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孟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

被告人孟某某接到万守祥电话后,主动回到案发现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春梅

检察官助理 王双凤

2020年5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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