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南京**联合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洼**幢**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简文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2时32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江北新区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钢厂区1号门,与此处门卫发生纠纷,后工作人员报警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8mg/100ml。
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建议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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