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沛县**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苏CK****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县龙河路吴河村南处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孟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2mg/100ml血,属醉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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