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庙**号。2001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9月19日曾因犯抢夺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2月23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许,孟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沛县朱寨镇街东处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2020年10月26日,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孟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1.2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查获、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
检察官助理:张庆斌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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