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61973********,汉族,群众,务农,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现住吴桥县**镇**村**号,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吴桥县**路口处,被吴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被告人孟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11.0mg/100ml。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5mg/100m,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桥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车辆照片4张、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4.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吴桥县交警大队现场查获被告人孟某某醉驾的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清
检察官助理:李笑飞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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