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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70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06年5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瑞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瑞安市上望街道东南菜场驶往上望街道上兴西路410号前地段时,碰撞被害人潘某某停放于此的浙C6****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当日23时46分,被告人孟某某被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属醉酒。经事故责任查明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证明、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取血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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