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湖南省南县**镇**社区第**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1年11月11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寻衅滋事,2020年11月2日被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湘H*****号小型轿车沿南县南洲镇兴盛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兴盛西路兴园宾馆红绿灯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正在等待红绿灯的京Q*****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359.05mg/100ml。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孟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提取笔录及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无证驾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孟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园
检察官助理:王再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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