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63********,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村**街**号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告成镇告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嵩颍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9.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金章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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