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6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队**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张某某、徐某某),从南安市**镇**村**出发,行驶至**镇**酒店,后又驾驶该二轮摩托车往**镇**街**行驶,至**镇**路路段靠边休息,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孟某某的测试结果为243mg/100ml。同日23时56分,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孟某某带至南安市南侨医院,由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次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车辆合格证、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泗海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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